案件聚焦网瘾少年夜半行窃被判缓刑禁入

被告人王某、李某、江某均系未成年人,却都已经早早的辍学。三人平时沉迷网络游戏,孰料,为了筹钱上网,竟铤而走险,走上了盗窃犯罪之路。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李某一起至庐江县城上网,当晚9点半左右,二人将所带的钱用完,不得已从网吧出来。面对无钱上网的困境,被告人王某想到了盗窃。后二人一起至庐江县某中学,从该校教师办公室房间内窃得兰州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3包。初尝甜头后,二人欲罢不能,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李某又邀集被告人江某再次至该中学,从该校教师办公室房间内盗窃小米手机1部,后又从该校教师办公室房间内窃得苹果手机、金立语音王型手机1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等物品价值计元。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三被告人的父母平时忙于务工,疏于对子女的教育、监护;加之三被告人律己不严,初中尚未毕业即辍学,因上网需要网费而走上了盗窃犯罪道路。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所犯的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所犯的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江某所犯的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李某在一年内,被告人江某在六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犯罪诱因主要系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故针对这一情况,判决禁止三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出入网吧。若三被告人违反此项判决,擅自进入网吧,情节严重的,则应对其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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