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系单亲家庭,幼年时即随父亲生活,由于父子间日常沟通少,关系日渐紧张。年6月底,刘某因小事与父亲产生口角,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并辍学。由于刘某年纪小,很难找到工作,也没地方住,本就喜欢打网游的他便每天泡在网吧里,身上的钱很快花费殆尽。尽管身无分文,刘某仍没有选择回家,而是想到去偷钱。
年6月24日、25日、30日的凌晨时分,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平口起子撬开路边停放的面包车,先后从四辆车中盗窃现金共计元;
年7月1日,又秘密潜入一间修车铺,盗窃现金元、金立牌手机一部。
随着多次盗窃得手未被抓获,刘某的“胆量”越来越大,年7月5日,刘某在一处拆迁房附近,对一名妇女实施抢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4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刘某是未成年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但这不是规避法律惩罚的理由,罚当其罪,其仍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得手,数额均已达盗窃罪、抢夺罪追诉标准,依据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对刘某在判处两罪的基础上数罪并罚作出了严厉的判决。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追寻其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关爱不到位、家庭监护缺失不无关系,因为家庭教育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反观本案,刘父忙于生计,和刘某缺乏交流沟通,更加没有意识到给刘某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性,比给他富足的物质生活更有益处。简单粗暴地打骂子女,只会导致叛逆期的孩子更加难以管束,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鉴于未成年人逃学、离家可能导致严重的风险隐患,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坪垦区检察院张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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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山时报
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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