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喜讯我院法官周博同志论文在第二届

我院法官周博同志论文在“第二届山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获二等奖

近日,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鲁东大学举办了第二届山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我院周博同志论文《“戒掉网络海洛因”保护未成年人——从网络色情的视角谈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荣获论坛征文活动二等奖,并在大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篇,经组织专家初步筛选确定78篇文章进入最终评选。委托山东大学法学院组成评委会,采取盲评形式对参选文章进行打分,分别评出一等奖12篇、二等奖23篇、三等奖43篇。

“戒掉网络海洛因”保护未成年人

——从网络色情的视角谈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单县人民法院周博

全文摘要:网络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负面的东西,很多青少年沉迷其中,无论是网络色情还是网络游戏,这不仅仅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更为严重的是会诱发犯罪。本文从网络色情开始谈起,介绍网络色情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并为何成为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我国目前的网络法律规制还不是特别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完善立法来杜绝或者说减少未成年人接触这些网络色情。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继续论证,对于未成年人性犯罪有哪些特点,对于这些我们现行的刑事立法是如何规制的,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并设计了可行性的刑事立法规制的概况。

关键词:网络色情未成年人性犯罪刑事立法

一、对当前未成年网民网络色情信息接触状况的调查

网络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对未成年人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网络是广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最方便、常用的方式。但是,网络发挥着正面作用的同时,它还有很多负面的东西不断对未成年人造成冲击,尤其是网络色情的危害不容忽视。

年6月1日中国青年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和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联合发布了《未成年网民网络色情信息接触状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约四成未成年网民接触过网络色情信息,其中“13到18岁”的未成年网民接触过色情信息的比例高达55.9%。《报告》认为,破除未成年网民的好奇心理、宣传正面的性知识是当务之急。《报告》根据未成年网民对网络色情信息的接触状况得出了重要的研究结论,其中之一为:包括色情网站/网页、色情广告、色情游戏等在内的各种网络色情信息已成为未成年网民最主要的网络污秽信息来源。在六类污秽信息接触认知调查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接触过相关色情信息”的比例为38.7%,居各类之首。其次为“色情广告”,接触过的比例为37.9%。可见,对未成年网民而言,相对封建迷信信息、谣言等污秽信息,网络色情信息已成为最主要的网络污秽信息来源。根据网民对填空题的回答以及深度访谈的结果,未成年网民接触的网络色情信息主要包括色情网站/网页、网站夹带的色情广告、色情图片、色情电影、色情游戏、网络色情小说以及色情聊天、色情动漫等形式;未成年网民接触网络色情信息的主要管道则包括色情网站、博客、QQ群、论坛、邮箱、手机短信等。

通过该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浏览过色情内容的未成年人比重是相当大的,网络色情的危害不言而喻,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近年来其更是成为引发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主因之一。笔者所在的法院,每年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可以占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50%,而这些未成年被告人接触过网络色情的几乎可以达到%,这是个令人震惊的数字,但是我们细细思考,是不是我们有些工作做得不好呢?

二、网络色情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1.对未成年人的一般危害

(1)严重与现实社会脱离,网络中的社会即是现实社会

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对社会的感知还是特别的朦胧,对一切新鲜事物产生了极其浓厚的兴趣,他们渴望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然而,繁重的学业让他们无暇去真正的了解这个社会,这时候网络就给他们这样一个途径,可以最快捷的了解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当网络色情侵蚀他们的时候,他们会认为这就是现实社会,或者说就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他们的思维方式也是来自网络,在网络社会中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可是当他们面对现实社会的时候,冲突就不可避免了。一个人与这个社会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格格不入的时候,我想这是很可怕的。假如是我,我恐怕会害怕融入社会,甚至会厌恶社会,最为可怕的是报复社会。

(2)极易扭曲性心理

性心理是指在性生理的基础上,与性征、性欲、性行为有关的心理状态与心理过程,也包括了与异性交往和婚恋等心理状态。性生理是性心理发展的生物学基础,性生理发育的障碍或缺陷,会使性心理的发展出现偏差。世界卫生组织对性心理健康所下的定义是:通过丰富和完善人格、人际交往和爱情方式,达到性行为在肉体、感情、理智和社会诸方面的圆满和协调。性心理健康,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性心理健康是人类健康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当未成年人第二性征出现的时候,他们对性的探索兴趣会越来越浓厚,我们目前的性教育还比较落后,网络的出现让他们多了个快捷的渠道,当然有些网络色情此时也就出现了。在他们对性还是懵懂的时候,通过网络看到的是赤裸裸的性爱,没有任何感情的基础,甚至会看到强奸、乱伦以及同性之间的性爱,这对他们形成对性的第一印象是多么的可怕啊,这种动物性的性爱对他们的性心理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创伤。影响轻一些的话,只会对性的感知产生变化,重一点就会产生性的变态心理,其后果不堪设想。

(3)影响身体健康

淫秽色情信息通过网络对青少年造成了“精神污染”,严重毒害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人称之为“电子海洛因”。这种侵蚀,不仅仅是心理方面的,对生理的伤害也是非常严重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色情了解到性,极易通过手淫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性欲望,过度手淫会对身体的发展造成坏的影响。假如上一些色情网络成瘾的话,带来的损伤就更大了。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与医院、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合作“研究发现,网瘾患者左半脑受损程度比右半脑大。其损伤状况与鸦片等毒品依赖患者非常类似。患者的网瘾依赖越严重,左半脑损伤越大。”中国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历时两年做了与此同样的研究也发现,有网瘾的青少年大脑某些部位与正常人不一样,而与毒品等依赖者类似,网瘾可能致损青少年大脑。

2.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危害

(1)诱发性犯罪

网络色情会让未成年人对现实社会产生认识的偏差,尤其是对性的认识偏差更大。他们会更容易的去模仿网络中的行为,并且不认为这是错误的,或者说就算认为是错误的,可是并没有那么严重,到惩罚来临的时候,才后悔莫及。至于诱发性犯罪的各种情况,笔者将在下文单独论述。

(2)成为犯罪的对象

当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色情的时候,已经将自己的安全放到了一个危险的境地了。很多犯罪分子将犯罪目标放在了浏览色情网络的未成年人身上,他们极易成为诈骗罪、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但同时虚拟的面纱下又藏着某种真是,因为,毕竟网络是由人来操作的,不论在网络中我们看到的好的,还是坏的都是有人在网络背后进行的操作,因此未成年人应当格外的注意。

(3)未成年女性犯罪

虽然在性生理和性心理方面女性较之男性要早熟一些,但是其他的社会性认知却要晚的多,因此女性非常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当她们接触到网络色情的时候,非常容易走上一条偏离正常方向的道路。

三、网络色情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诱导

1.网络色情诱导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分类

有学者将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认为主要有以下4类:过度沉迷型,一些痴迷网络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支付上网费,容易走上抢劫等犯罪道路;盲目模仿型,痴迷于网络游戏中的未成年人效仿其中的色情、博杀等情节;网吧犯罪型,一些长期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选择网吧作为作案地点进行盗窃、抢劫,将出入网吧的人员作为犯罪对象;利用虚拟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喜欢上网聊天,有的人利用未成年人容易轻信他人的弱点构筑陷阱,让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笔者赞同这种分类,如果将网络色情诱发犯罪单独归类的话,我们认为应该分为以下三类:通过色情网络交友型;自己模仿型;家庭教育缺失型。

(1)通过色情网络交友型

很多未成年人通过浏览色情网络认识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或者是生活中的朋友一起浏览色情网络,这些情况非常容易互相感染,造成不好的影响。人多了胆子就会变得大,非常容易造成轮奸或者聚众淫乱的行为。

(2)自己模仿型

很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之后,性格变的孤僻、怪异。当浏览色情网络的时候,会萌生模仿的想法来发泄自己的欲望。尤其是色情电影的情节,他们会认为生活中也是这样的,应该去尝试。因此,很多强奸、猥亵的行为就发生了。

(3)家庭教育缺失型

之所以将此分为一类,就是因为很多孩子在接触到色情网络的时候,作为家长没有更好的引导,甚至是造成了更坏的影响。有些家长认为孩子接触一些色情网络是正常的,正好可以替他们讲解一下性知识,因为平时家长也难以启齿。可是这里有一个误区,网络色情不等于性知识。性知识是正常的、科学的知识,而网络色情宣传的是赤裸裸的性欲,里面有强奸、淫乱、乱伦等等。所以,作为家长一定要引导孩子通过合法、科学的网站了解性知识,因为现在很多网站宣传的性知识是比较正确、科学的。有些未成年人觉得家长知道我浏览色情网络,却没有阻止,甚至放任,那么他的胆子就会打起来,慢慢的就不觉的错了,进而诱发更危险的行为,甚至犯罪。

2.诱发何种类型的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在性本能的推动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对他人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这些行为涉及到的罪名在刑法条文中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我们将这些罪名进行以下分类:

(1)直接满足性欲望的犯罪

此种类型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这些犯罪直接满足了行为人的性欲望,是侵犯性的自主权的直接犯罪,这些犯罪的危害是极其大的,而且未成年人由于网络色情诱发此类犯罪的比例相当高。此类犯罪经常有一些加重情节的发生,比如轮奸。

(2)衍生型的性犯罪

此种类型主要有: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这些犯罪不以满足性需求为第一要素,而是通过这些犯罪行为来获取一些金钱利益。很多未成年人通过色情网络交友不慎或者没钱上网与朋友一起实施犯罪。

(3)犯罪主体有未成年女性参与的性犯罪

单独把有未成年女性犯罪主体的犯罪单独列为一类,是因为这种犯罪危害更大,而且数量有上升的趋势,此种现象不容忽视。不论男女,网络似乎都离不开我们的生活了,那么网络色情也会轻而易举的侵蚀未成年女性。相比较男性而言,女性的性心理和性生理都比较早熟一些,而受整个商品社会的影响,未成年女性极易被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价值观所影响,从而诱发性犯罪。而且,这种犯罪影响极坏,人们对此种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相比男性性犯罪而言有女性参加的性犯罪更加的不可原谅,因此此种犯罪我们应高度重视。

四、规制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色情而诱发性犯罪的立法现状

1.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般立法

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过立法部门就出台了一些全国性立法。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于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第二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于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通过。

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第31条、33条、34条、36条、58条、66条共六个条款涉及未成年人与网络的方面,其重要内容是对网络内容和场所的管理方面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只有第31条和53条规定了一项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对未成年人提供危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涉及到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法与网络方面的条款非常的少,而且非常的粗略。

2.我国关于网络规制的一般立法

自年至今,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总署、最高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都参加了对网络的管理,共颁布近50部法律法规。可划分为净化网络环境和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两大类。其中,净化网络环境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侵蚀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操作性也较低。

例如,年5月20日国务院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违反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规定的非常零散,而且没有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3.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通过网络色情诱发性犯罪的刑事立法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未成年人免受通过网络色情诱发性犯罪的刑事立法,只是规定了传播网络色情的犯罪规制,以及涉及到性犯罪的规制。对于那些通过网络色情的诱导而实施了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事上如何进行特殊的惩治,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涉及。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首先,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与网络的立法比较零散分布在法律当中,并且立法位阶较低,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安排。其次,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的立法操作性较低,没有技术性,只有原则性。最后,刑事立法不完善,不能对侵害人做到有效性、针对性的打击,因此更不能对被害人做有效性及针对性的保护。因此,我们应该针对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色情的诱导而实施性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规制。

五、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而诱发性犯罪之刑事立法建议

1.对网络色情的界定

从根源上消除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色情诱发性犯罪的行为,就必须进行立法规制网络,刑法也规定了关于网络色情方面的犯罪,但是我们对网络色情的含义并没有一个法定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界定。

关于什么是淫秽作品,美国最高法院在Miller诉Cal-ifornia一案中确定了检验标准,即“米勒”(Miller)标准,该标准分三部分:一、当代社区标准(con-tempo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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