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哪些网络安全法修改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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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自年6月1日起施行已有5年。

相比较现行的《网络安全法》,此次修改体现在哪些地方?有哪些需要企业和个人注意的点?一起来看!

本次修改内容只涉及“法律责任”部分,既《网络安全法》第六章部分,其他部分没动。

1.大幅提高罚款幅度和上限

对企业:罚款从最高万,上升到万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

对个人:罚款从最高10万,上升到万,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齐。

2.将行政处罚的幅度,从2个增加到3个

在“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

在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处罚中提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3.增加行政惩罚的责任形式

对企业:新增“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形式。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改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对个人:在从业禁止措施上,在此前规定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之外,新增“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剥离了法律责任,《数据安全法》归《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归《个人信息保护法》

原来的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于处罚有明确规定,都改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具体将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应条文解决。

5.覆盖面更广,不让违法行为有漏网之鱼

此前规定:关于“违法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避免遗漏,本次新增一款: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网络安全法》的三档违法程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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