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公开目的对于定罪的实质影响人民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获取已公开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的定罪争议》(《法治日报》年9月22日9版)一文中,笔者指出,对于行为人在公开的网络上(包括企业征信网、“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网站、裁判文书网站等)爬取已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从中获取个人信息,再对这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有偿转让、出售的,实务中基本都按侵犯个人信息罪予以定罪处罚。但是,这一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对此,需要


转载请注明:http://www.twoac.com/wyzz/1242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